2019年幼儿园员工不满被降工资,在饭菜
工作多年,工资不升反降,甚至有意逼迫员工辞职。这种事,换作谁,都难以咽下这口气。而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要么忍气吞声,要么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,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。
安徽芜湖的王某(女)就碰到了这样的糟心事。在幼儿园工作的王某,可以说是该园的一名“元老”级员工。但工作多年之后,不仅被老板降薪,还有意迫使其主动辞职。
心生不满的王某,没有冷静地处理此事,反而选择在幼儿园的饭菜中投毒,企图以此让幼儿园的名声受损,报复老板......
年3月份左右,傅某申请开办了一家幼儿园。王某便是在此时成为了幼儿园的一名员工,在幼儿园的厨房负责做饭。
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
刚开园的时候孩子比较少,食堂的工作量还不算太大,而且为了节省开支,厨房做饭的工作就全由王某一人负责。
起初这几年时间,王某与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十分融洽,与老板傅某的关系也挺好的。而且在此期间,王某的侄女曾想要到幼儿园应聘园长,但黄某在园长的位置上干得不错,傅某也挺满意,就没有同意。
虽然傅某没让王某的侄女来幼儿园当园长,但却将其介绍给了自己的堂弟了,二人最后还真走到了一起。这样一来,王某与傅某之间,也算是亲戚关系了。
后来王某因故受了伤,需要回家休养一段时间。于是幼儿园又招来了张某负责做饭,有时忙不过来,就由保育员朱某帮厨。
王某休养结束回到幼儿园之后,便主要负责保育工作了,但有时也会在厨房帮厨。逐渐地,张某、朱某还有王某三人,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临时变动。一个烧饭、一个帮厨,另一个则负责保育,根据实际情况轮着来。
虽说这样的安排未必十分得当,但三个配合地还不错,饭菜也做得比较让人满意,也就这么一直过来了。
到了年暑假结束时,傅某就想辞退王某。一来是想着王某年纪大了(年的王某,已经66岁了),再一个,就是考虑到幼儿园的学生少了,由原来的4个班变成了3个班,工作量没那么大。
但王某对此反应十分强烈,认为傅某无故辞退自己,丝毫没有道理。
见王某挺激动,而且二人多少也算有点亲戚关系,傅某便没有强行辞退王某。但是从年的9月份,傅某就将王某的工资从元降到元,想着让王某自动离职。
到了发工资的时候,王某发现工资被降了,自然十分气愤。心想着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十几年,傅某怎么能这样对自己呢?
“需要我的时候什么都好,不需要我的时候就想让我走”,哪有这么办事的!
但王某还是不愿离开工作了多年的幼儿园,虽然工资被降,心里十分憋屈,但还是坚持着正常上下班。
身边的同事以及园长黄某对王某的遭遇也有些同情,在年12月份的时候,身为园长的黄某,就安排会计又把王某的工资恢复到了元(其中含元的全勤奖),但并没有和老板傅某汇报。
虽然傅某平时不经常在幼儿园,而是由黄某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,但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还是要审核的。
傅某发现王某的工资多了元之后,也没找王某去要,便要求会计将多发给王某的钱,从年2月份的工资里扣出来。从3月份开始,还是执行元的标准(外加元全勤奖)。
王某对傅某降工资逼自己辞职的行为已经十分不满了,这回连发到手的钱,还给扣回去了,王某对傅某已经心生怨恨。
其实按照当时当地的相关规定,王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每月即便全发到手,王某也就是1元的收入,该标准,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(元/月)。
无论王某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、举报,还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,都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但王某却选择了一个最愚蠢且危险的方式。
自从与傅某发生矛盾之后,王某的主要工作就是保育,只是偶尔才有机会到幼儿园的厨房做饭或帮厨。王某一直在等待机会。
年春节前,王某从某菜市场卖牛肉的一个摊位要了一包亚硝酸盐(到案后的供述),之后便放置在幼儿园的个人储物柜中。
年7月1日起,王某与朱某、张某根据安排,轮流负责为幼儿园暑假期间的留园师生做饭,7月8日这一天,正是王某独自做饭的第一天。
当日7时许,王某将亚硝酸盐从其个人储物柜中取出,并悄悄地放置在厨房消毒柜与冰箱夹角的监控盲区处。
之后,王某前往超市采购豆芽、西红柿、西瓜、鸡翅根等食材,并带回幼儿园的厨房准备午饭。
烧制午饭期间,王某便利用其独自做饭的便利,将亚硝酸盐分别加入其制作的西红柿鸡蛋汤、炒豆芽和红烧鸡翅根中。
而且在往鸡翅根中加入亚硝酸盐时,王某还品尝了一下勺子上残留的亚硝酸盐的味道。之后在继续烧制的鸡翅根和豆芽中,仍投放了亚硝酸盐。
当日11时左右,幼儿园中的十名暑期班学生、二名教师的子女及在校教师开始午餐。之后,学生朗某、蒋某出现了嘴唇发紫等症状,朗某随后晕倒。
该两名情况较危急的同医院救治,其余同医院检查,其中四名同学住院治疗,7月10日至13日相继康复出院,出院诊断为食品类中毒。
而当幼儿园同学食用午餐出现中毒症状时,王某又在干什么呢?
王某见多名孩子出现中毒症状时,不仅没有施救,反而是进入了厨房,径直走向消毒柜与冰箱夹角监控盲区处(亚硝酸盐正是放在此处),并坐在了此处。
当其他老师都忙着医院之时,王某仍一动不动地就坐在那里。
见四下无人,王某才起身从消毒柜与冰箱夹角监控盲区处,取出了装过亚硝酸盐的不锈钢碗,并扔进了水池,放水持续冲洗。
之后又将烧制的西红柿鸡蛋汤倾倒在厨房的铁门外,并多次冲洗烧制的鸡翅根,清洗餐具、打扫厨房。(这明显是要毁灭罪证啊)
幸好此时的朱某接到傅某通知,得知厨房的饭菜可能有问题,便赶紧来到了厨房,便质问王某是否对饭菜进行留样?王某虽说有留样,但朱某环视了一下厨房,就知道王某在说谎。
朱某急忙跑到班级里,好在班级的桌上还有三个碗,一碗西红柿蛋汤、一碗豆芽、一碗里面有3个鸡翅根。
朱某将饭菜拿到厨房并用玻璃留样碗留样之后,怀疑是鸡翅根有问题,就跟王某一起去超市又买了一些,并放在冰箱冷冻室以作备查。
后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对案涉红烧鸡翅根、西红柿蛋汤、清炒豆芽的当日留样进行检测,发现红烧鸡翅根、西红柿蛋汤、清炒豆芽中,亚硝酸盐的含量分别为.4mg/kg、.9mg/kg和9.6mg/kg。
在对超市所出售的黄豆芽、绿豆芽、鸡翅根、西红柿进行抽检后,均未检出亚硝酸盐成分。年7月12日,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,接受调查。
虽然王某并未承认其将亚硝酸盐投放到饭菜中的事实,但根据事发当日的厨房监控录像,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,检察机关认为,上述证据均可证实王某的违法犯罪事实,以投放危险物质罪,对王某提起了公诉。
虽然王某在供述及庭审中,对其向烧制的菜品中投放亚硝酸盐的事实予以否认,并且辩称误认为是糖,并不知晓是亚硝酸盐这种有毒害性的物质。
但是从王某多年在幼儿园厨房的工作经历,并且根据其供述中所称亚硝酸盐的来源、事发当日亚硝酸盐放置厨房的位置,以及在幼儿园的孩子们食物中毒后王某的行为表现等方面来看,王某应当明知往烧制的菜品中投放的是有毒害性的物质。
王某到案后的第一、二次供述中称,其投放这个东西(亚硝酸盐)是在路边捡的,7月8日当天,王某把这个东西放在厨房消毒柜上面,烧饭前尝了一下,有点咸,又不是盐,但知道这个不是好东西,肯定不能吃。
而在王某被羁押后的第一份供述中,对自己投放亚硝酸盐的事实予以了供认。并且称亚硝酸盐是从一个菜市场卖牛肉处要来的。
据此足以认定,王某对其所投放的“这个东西”就是亚硝酸盐是明知的。
而根据厨房监控视频显示,王某在烧饭过程中,品尝了勺子上残留的亚硝酸盐。亚硝酸盐是有咸味的,而糖味是甜的,二者味道截然不同。
王某在已经尝过之后,在烧菜过程中又多次投放,庭审中又辩称误认是糖,该辩解显然不能成立。
另外,在幼儿园的孩子们食物中毒后,王某非但不是第一时间去关心照顾孩子,反而是径直来到厨房的消毒柜与冰箱夹角的监控盲区处。
之后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将饭菜留样,而是拿出疑似装过亚硝酸盐的不锈钢碗扔进水池中持续冲洗,并将烧制的西红柿鸡蛋汤倾倒在厨房铁门外,多次冲洗烧制的鸡翅根,清洗餐具、打扫厨房。
以上举动,足见王某明知其往烧制的菜品中投放的是有毒害性的物质,食用后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不利,但仍多次投放,事发后没有积极施救,反而是销毁罪证,显然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。
同时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-)证实:蔬菜及其制品中,亚硝酸盐的限量指标为20mg/kg。
而事发当日,王某烧制的红烧鸡翅根、西红柿蛋汤中,亚硝酸盐的含量分别高达.4mg/kg和.9mg/kg,严重超标。
王某明知亚硝酸盐系具有毒害性的物质,因对幼儿园老板傅某不满,而故意采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报复,致多名幼儿园同学不同程度中毒,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王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予以惩处。
一审庭审后,王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元,王某对食物中毒的同学及家长也表达了歉意,请求他们原谅。部分同学的家长对王某的行为表示有限的谅解。
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形,以及王某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以投放危险物质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。
一审判决作出后,王某认为量刑过重。并且解释称,自己并非是因为降薪而存在不满或抱怨情绪,没有报复的心理。仍旧坚持自己属于误放,还提出自己年龄较大,收入微薄,但还是能够积极主动赔偿,故请求二审宽大处理。
同时,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审量刑畸轻,提出了抗诉。
检察机关认为,王某因对自己的薪资及工作安排不满,为了泄愤、报复,通过在饭菜中投放亚硝酸盐的方式,向幼儿园多名幼儿在内的不特定无辜他人实施报复,犯罪动机卑劣。
同时指出,就以红烧鸡翅根的亚硝酸盐含量来看,竟然高达.4mg/kg,超出《食品安全标准》中亚硝酸盐含量20mg/kg的百倍之多,犯罪手段毫无克制、不计后果。
另外,王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摧残,更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
但反观王某,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先后七次供述中,仅在第三次供述中具体承认了犯罪事实,而在第四次供述中,也只是含糊地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而在其他几次供述中,均未主动承认其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差。
尤其是在庭审时,在证据充足且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形下,王某却仍在辩称“误以为投放的物质是糖”,并提出了种种与证据不符,且明显与日常生活相悖,与逻辑不符的辩解理由,足见其并不具有坦白以及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。
因此,公诉机关认为,一审判决对王某的量刑畸轻,特提起抗诉。
二审法院认为,王某故意在其为幼儿园暑期班师生烧制的饭菜中投放毒害性物质,致多名幼儿园学生不同程度中毒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
王某为了报复他人,而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毒害众多幼儿园师生,犯罪动机卑劣,犯罪情节恶劣,犯罪后果严重,社会危险性极大。
虽然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但其对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以及主观故意拒不承认,无明显悔罪表现。
虽然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属于间接故意,但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。但结合王某因降薪问题曾多次表示出不满(证人证言可证实),事先将亚硝酸盐悄悄放置于幼儿园的个人储物柜,利用独自做饭期间将亚硝酸盐取出,并放至在厨房内的监控盲区处。
上述举动均表明了王某具有事前积极筹备行为。
而在投放亚硝酸盐时,自己品尝过之后又继续大量投放,明显不属于误放行为,并且做好的菜品不留样,幼儿园的孩子们出现中毒症状时,表现冷漠,反而倾倒、清洗与亚硝酸盐相关的食物及碗碟。
王某在烧菜过程中,以及事发后的种种反常表现,均能够证明王某系蓄意实施投放危险物质,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。
最终二审法院,综合王某的犯罪事实、作案动机及行为表现等因素,认定原判对其所处刑罚与其罪行不相适应,撤销了一审判决。
认定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,案例来源: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)
好在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,而王某也为其如此恶劣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。
回顾本来的前因后果,傅某的做法的确有不当之处。王某虽然年龄比较大了,但身体并无大碍,基本的工作也是能够完成的。
即便傅某担心其年纪大了,上下班不安全,又担心在工作中出现什么意外,那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,并应该理解理解王某的心情。
毕竟从幼儿园开办之初就来了,辛辛苦苦了十几年,说辞退就辞退,换成谁也会心有不甘,心有不舍。
但傅某的做法却显得十分生硬。不辞职,那就降工资!也难怪王某会心生怨恨。
不过话又说回来了,即便王某对傅某再有意见,也不该心存报复心理。尤其是选择了在饭菜里投毒的这种方式。
傅某做得再不好,那也是傅某个人的问题,和幼儿园的孩子们有什么关系?王某一大把年纪了,多少风雨都经历过了,怎么连这个道理都不明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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